学生资助政策
发布时间:2019-06-05 查看次数:
一、国家奖助学金政策
1、国家奖学金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年奖励本专科学生5万名,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
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面约为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总数的3%,每生每年5000元。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3、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为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可分设2-3档。
二、建档立卡资助政策
河北省: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省内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学费、免住宿费、免费提供教科书。采用直接免除方式,不得“先收后返”。
1、资助对象:为在省内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注册学籍的我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其中,公办普通高校包括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不含独立学院)。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登记的在校学生。
2、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每生每年平均不低于2000元,普通高校就读的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平均不低于3000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受资助时限,一般从学生入学开始直到完成当期学段学业为止。扶贫对象退出后,仍可享受扶持政策至本学段学习结束。国家和我省政策有变化时,按相关政策执行。
邢台市:从2018年秋季开始,在邢台市范围内实施建农村档立卡贫困户适龄学生无障碍入学资助工作。
1、资助对象:一是具有邢台市户籍,且在我市公办中小学校、中职(含中专、技工)学校、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正式注册学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适龄学生;二是具有邢台市户籍,在市外高等学校就读的本、专科全日制正式注册学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适龄学生
2.资助对象认定: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适龄学生无障碍入学学生资助的对象由当地扶贫部门负责认定。
3.资助程序:一是具有邢台市户籍,且在我市公办中小学校、中职(含中专、技工)、高等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正式注册学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适龄学生,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于当年9月20日前由学生本人持户口本、扶贫手册、申请表(格式附后)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报当地教育部门汇总后(格式附后),于当年9月30日前提交扶贫部门审核。审核确认后,由市、县市区教育局向本级财政申请资助资金,于当年11月底前一次性发放给学生。二是具有邢台市户籍,在邢台市外高等学校就读的本、专科全日制正式注册学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适龄学生,于当年8月15日前由学生本人(当年新考入高等学校的学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持所在高校在校生证明(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户口本、扶贫手册、申请表(格式附后),经当地教育部门(审核是否为在校高等院校学生)、扶贫部门(审核是否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适龄学生)审核后,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无障碍入学学生资助资金,财政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及时发放资助资金。
4.资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学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600元;普高、中职、高校每生每学年800元。
5.资金安排:市属高等院校、中职、高中和义务教育学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的无障碍入学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市外高等学校、县市区属中小学校及中职学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的无障碍入学资助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各级政府要将无障碍入学资助资金列入专项预算,确保与国家各项资助资金同步发放。
三、关于贷款系列政策
1、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不需要担保或抵押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用,每学年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支付,并按约定偿还本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有两种模式:一是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即通过就读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二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即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
2、国家开放银行生源地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和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四、学费代偿或减免相关政策
1、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偿代偿金额根据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每年补偿或代偿总额的1/3,分3年补偿代偿完毕。地方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由各地参照中央政策制定执行。
3、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及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后复学的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实行学费减免。补偿代偿金额根据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退役复学学费减免金额按照实际收取学费确定,每生每年均不高于8000元。
4、直招士官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对其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补偿代偿金额根据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
5、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教育资助。内容: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每学年每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6、师范生免费教育
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地方师范院校师范生资助由各地自行实施。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但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五、新生入学资助政策
1、绿色通道
全日制普通高校建立“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无法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2、校内资助
学校利用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等,设立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校内无息借款、减免学费等。
3、勤工俭学
学校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并为学生提供校外勤工助学机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从2012年起,对中西部地区启动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用于解决学生家庭至录取学校间的路费及入校后短期生活费,省(区、市)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资助500元,省(区、市)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资助1000元。
化学与化工学院